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1996]教财字85号文件《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就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作如下规定。

一、享受普通奖学金的对象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对象为全日制非定向国家计划内研究生。

二、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各个教学环节和论文工作按要求完成;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有健康的体魄。

三、普通奖学金的标准

1、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90元。

2)入学前为在职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1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30元。

2、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50元。

2)入学前为在职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7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90元。

3、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等工资关系在原单位的研究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四、普通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办法

研究生在读期间,第一学期普通奖学金按标准发放。以后每学期由各学院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和研究生本人的实际表现,进行普通奖学金的评定,确定继续按标准发放、扣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经研究生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由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月扣发普通奖学金50200元,扣发时间为半年。

①有一门课程(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考试不合格或在每学期结束时未按计划取得规定学分;

②旷课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或活动8学时(含8学时)以上;

③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第一次未通过或论文工作未按计划进行;

④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以上;

⑤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2、有下列情况,扣发、停发普通奖学金。           

①受通报批评者,扣发一个月普通奖学金。受警告、严重警告者,分别扣发3个月、4个月普通奖学金。受记过处分者扣发6个月普通奖学金;

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③在规定学习期内不能按要求完成学业而延长学习年限者,延长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④凡休学、自动退学、消取学籍者在规定离校日期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⑤研究生毕业(包括提前毕业)时,从规定离校日期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