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建立和健全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增强研究生自立、自强意识,充分调动研究生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学校决定面向研究生设置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科研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岗位(简称“三助”),并实行岗位津贴制度。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应遵循研究生自愿申请、学校统一安排、定期考核、适当支付报酬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适用范围是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工作量不应超过正式教职工工作量的1/4。每个研究生限兼一份工作,不得因受聘担任“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部、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的负责人及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领导小组对“三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年度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工作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办公室)。

第六条  研究生部负责拟订“三助”工作的整体方案及协调学院及相关部门。各学院设立研究生“三助”工作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研究生“三助”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人员聘任

第七条  助教岗位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根据科研及相关工作任务设置;助管岗位由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每一学期全校设置的研究生“三助”岗位总数不高于研究生总数的20%

第八条  拟聘任“三助”岗位的单位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将下学期“三助”设岗申请与人员聘任申请(含校拨经费使用计划)一并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会同教务处、人事处审核,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学校研究生“三助”岗位,并于学期结束前将“三助”方案下达到各单位。

第九条  “三助”人员的聘任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录用名单报研究生部备案。在人员聘任上优先考虑特困生。

第十条  助教与助管岗位不能同时兼任。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需经其导师同意,且不得影响正常科研、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  “三助”工作经费由多渠道筹集,包括学校经费、课题经费和聘用单位自筹等。学校下拨的“三助”经费在岗位设置上重点支持基础学科。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内完成对“三助”研究生的考核。考核合格以上者视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不合格者取消其下一学期的“三助”资格,并停发部分报酬。

第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前二周各单位将本学期“三助”工作执行情况(含“三助”人员考核情况、经费使用情况)报研究生部。

第十五条  在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在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从事助教、助管工作。任期中途取消研究生“三助”资格,需由各单位行政主管领导签署通知书。

第五章  助教岗位设置

第十六条  助教岗位由教务处会同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可在下列课程的教学与教辅工作(教学实习除外)设置研究生助教岗位:

1、本科的公共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

2、研究生的部分基础课;

3、成人教育的基础课。

第十七条  助教的实际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2小时。工作量核算按学校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六章  助教岗位人员聘任

第十八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表现好,为人师表,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均可申请兼任“助教”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助教”的研究生应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三助”登记表》,上岗资格由学院研究生工作组审核,研究生部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条  在每学期初学院与设岗课程主讲教师及被聘研究生助教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具体的岗位目标、工作量与职责要求。每次聘期原则上为一个学期。学院负责对研究生助教进行岗前培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担任的本科教学辅助工作可作为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教学实践环节。

第七章  助教工作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助教应经常与教学秘书进行工作沟通。承担教辅任务的研究生助教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工作,由主讲教师确定是否需要旁听所授课程。主讲教师对课程负责,并对该课程的助教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助教的考核:学期结束前研究生助教向教学副院长递交工作小结,在学生、主讲教师考评的基础上,由学院本课程教学指导小组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进行总评。学院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助教抽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助教,除承担教学责任外,由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向学院行政领导报告终止其助教资格:

一、无故缺课2次以上;

二、所任课程中超过1/3的学生表示不满意;

三、其它违纪或不适于做助教的情况。

第八章  助研岗位设置

第二十五条  本校教师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研究生参与的,应聘其为助研(即项目助研)。除学位论文工作以外的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计算机操作与应用,工程设计,产品开发和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工作也可列入助研岗位。

第九章  助研岗位人员聘任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助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面向相关专业研究生公开招聘,确定聘用意向后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助研研究生与聘用者签订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受聘助研岗位研究生的津贴可从聘用者的课题项目经费按财务规定支出。

第十章  助研工作管理考核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助研按协议规定,在聘用者的指导下从事工作履行职责。如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聘用者可以提议,经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解除协议。

第三十条  研究生助研的考核:在助研自评、聘用者考评的基础上,由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考评。

 第十一章  助管工作岗位设置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人事处和研究生部下达的额度,设置学生工作助管与教学、科研行政助管岗位。

第三十二条  助管岗位的设置必须以确保满工作量、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防止增员减效现象。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和部门于每学期结束前完成下学期助管岗位的设置工作。

第十二章  助管工作人员聘任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助管岗位由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面向本单位研究生招聘,学校各部门机关助管岗位面向全校研究生招聘。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平均成绩达良好以上者,方可担任助管。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助管实际工作时间每周不低于12小时。津贴标准分为两个档次,具体额度由聘任单位根据研究生助管的学业成绩、工作经验、以往工作评估和所承担工作难度确定,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助管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考评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十三章  助管工作管理考核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助管在聘用期间由聘用单位指定专人指导管理。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助管的考核: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内,研究生助管向聘用单位递交工作小结,在个人自评、聘用单位考评的基础上,由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考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完成“三助”工作成绩突出者,在研究生各类评优中优先考虑。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实践,应写入毕业鉴定,并作为向用人单位介绍和推荐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担任助教、助研期间取得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可申报各种奖励。

第四十三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属于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四条  本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