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为准。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经校长与有关方面磋商审定,报辽宁省教育厅批准,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具体处理日常事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五)审查、上报增设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申请;
(六)审定已有授权学科专业点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七)审核硕士学位课程设置、考试科目、门数、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八)审批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及变动;
(九)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所属学科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教授、副教授和个别学术水平高的讲师及有关专家组成。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校长审查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位课程设置,确定考试科目、门数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二)审批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五)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六)审查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及变动;
(七)审查本单位学科专业增列授权点的申请;
(八)审查本单位硕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九)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
(十)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有关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赞成票必须超过委员总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要求,方可授予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
(二)修完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其中,学位课程学分必须在19学分(含19学分)以上;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必须在75分(含75分)以上;课程总学分必须在33学分(含33学分)以上。
(三)完成研究生学习期间所规定的实践环节。
(四)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细则》的要求完成全部论文工作。
(五)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领域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作者单位要署名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导师亦可作为第一作者)。
(六)外语通过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外语水平测试。
第四章 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和学位申请办法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是培养硕士生的重要环节,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研究生应在论文课题领域内,查阅国内外有关文献,并作出正确的分析和评述。
(二)论文应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几个人合作研究的项目,论文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有关共同工作部分应加以说明。
(三)对论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论文理论部分,要概念清晰,分析严谨;论文实验部分,数据要真实可靠,处理要有依据,计算结果准确无误。论文要反映出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某一方面,具有一定新见解,改进或革新,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份召开会议评定学位。学位申请人一般提前两个月办理申请学位的手续,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校有关部门在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硕士学位申请书;
(二) 课程成绩单和指导教师评语;
(三) 硕士论文(五份)及详细摘要(五份);
(四) 其它材料,例如公开发表的论文、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证明材
料。
非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申请硕士学位时,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单位推荐书。学校在接受申请时,应对其学位课程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核。
第五章 硕士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第八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副教授以上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副教授以上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一名。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部分会议,介绍研究生的有关情况,但不能作为自己指导的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决议和表决。
各院(系)的硕士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休学、生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论文保密等),可提出申请,经导师、院(系)学位分委员会报学位办批准后,可单独组织答辩,否则答辩一律无效。
第九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论文时,要严格把关,坚持原则,不能降低要求。答辩委员会每个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或摘要内容,作好提问的准备。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举行论文答辩的程序如下: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宣布答辩研究生姓名和论文题目;
(二)硕士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20-30分钟左右);
(三)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人员向硕士学位申请人提问;
(四)硕士学位申请人答辩;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对学位论文的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表决,拟定“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六)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申请人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决议结果和决议书;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会议记录、投票情况及答辩材料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将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全部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在一个月争议期结束后,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的生效日期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籍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籍学者申请学位,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申请人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条例规定情况,不接受答辩委员会的推荐,并撤销答辩委员会决议及申请人的相应学位。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