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为准。


二、对申请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
2、修完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其中,学位课程学分必须在19学分(含19学分)以上;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必须在75分(含75分)以上;课程总学分必须在33学分(含33学分)以上。
3、完成研究生学习期间所规定的实践环节。
4、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细则》的要求完成全部论文工作。
5、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领域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作者单位要署名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导师亦可作为第一作者)。
6、外语水平达到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外语水平标准。
(1) 学校指定国家大学外语六级考试作为研究生外语水平测试。
(2) 在六级考试未改革前,合格标准为国家大学外语六级水平考试成绩及格;在六级考试改革后,学校将确定相应的分数作为合格标准。
(3) 对于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到合格标准者,做延长学籍一学期处理,在延长期内,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为标准。


三、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研究生应在论文课题领域内,查阅国内外有关文献,并做出正确的分析和评述。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方法要正确,实验现象要有重复性和再现性,实验或研究数据要充分,数据处理、理论分析要正确。论文应是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要有一定的新见解,反映出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副教授以上专家组成(导师可列席参加)。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导师所在系提出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后,方可组成答辩委员会。
2、答辩委员会的分工、职责
主席的职责:
(1)组织答辩委员会讨论硕士研究生答辩的有关事宜;
(2)主持答辩会,并完成答辩程序所规定的全部内容;
(3)写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书面学术评语、决议,交付答辩委员会讨论通过;
(4)在答辩会上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决议。
委员的职责:
(1)参加答辩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讨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有关事宜;
(2)对研究生的论文进行审查,提出评议意见;
(3)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答辩情况作实事求是的评价,就是否推荐授予硕士学位提出意见,并参加投票表决(投票表决时导师应回避)。
秘书的职责:
(1)负责整理学位申请的有关材料(包括申请者成绩单、评阅人评语等);
(2)协助做好答辩准备;
(3)负责答辩委员会的各项记录工作;
(4)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草案;
(5)整理归纳有关表格及签字等事宜,并负责交研究生部;
(6)领取、发放有关费用等。
3、答辩规则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论文时,要参照细则有关内容,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把关。
4、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预备会议
①主席主持会议。
②导师汇报研究生的一般情况(只汇报政治思想、课程学习情况等),对论文不作评价介绍。
③秘书宣读导师、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评阅人是否同意论文作者进行答辩的意见。
④主席宣布是否接受答辩的决定。
(2)论文答辩
第一阶段:
①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②宣布答辩研究生姓名和论文题目。
③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50分钟)。
④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人员向研究生提问(一般为20分钟)。
⑤研究生答辩(一般为40分钟)。
⑥补充提问与答辩后,主席宣布休会。
第二阶段:(答辩委员会举行秘密会议)
①对论文答辩情况进行评议,讨论决议草案。
②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
③答辩委员会主席在论文评价决议上签字。
④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已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答辩委员会可向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授予博士学位。
⑤秘密会议过程,导师与研究生应回避。
第三阶段:
①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答辩的评语与决议。
②答辩委员会宣布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③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答辩未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五、其他
1、在我校学习的外籍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籍学者申请学位,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2、各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申请人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条例规定情况时,不接受答辩委员会的推荐,并撤销答辩委员会决议及申请人的相应学位。
4、本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5、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